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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

原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告
田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俊銘
被告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何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之污染物予以清除,並回復原狀,而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3,764,273元(即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價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764,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176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731,8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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