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復生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 被告
- 田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俊銘
- 被告
- 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律師
何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之污染物予以清除,並回復原狀,而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3,764,273元(即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價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764,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176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731,8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