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 告 田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銘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何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之污染物予以清除,並回復原狀,而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3,764,273元(即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價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764,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176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731,8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