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2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20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陞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