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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20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205號

原告
甲○○
被告
陞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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