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 原告
- 信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台幣15,058元,此裁定已於99年1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