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495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俊偉律師
- 被告
- 金成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前雖曾設於高雄市○○區○○路526 號 1樓,惟於民國99年1 月20日遷址至台南市○區○○路47號 4樓之10,有原告訴狀原證一、五、六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經濟部函在卷可參,原告係於99年3 月3 日向本院提本件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訴訟,且依其訴狀所載原因事實,並無認定本院有特別審判籍之事由。故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