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767號原 告 乙○○ 甲○○○ 被 告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變更登記股東名簿記載可得之利益:(原告請求登記股數7,500 股-現在登記股數2,500 股)×1,000 元=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3,670元外,尚應補繳1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