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959號
- 原告
- 驊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4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