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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5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959號

原告
驊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4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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