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2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28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福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9年4月9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99年4 月13日核發99年度司促字第18367 號支付命令,被告於99年6 月18日收受前開支付命令後,於99年6 月29日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前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99年7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715,500 元,該裁定已於99年8 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揆諸前引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