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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1號

原告
黃宏源即勝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14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1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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