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黃宏源即勝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14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1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