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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謝肅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0號

原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複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被告
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霖
被告
中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7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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