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0號原 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複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被 告 亞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霖 被 告 中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7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