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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宏欽楊淑珍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號

上訴人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603 元,應繳裁判費17,241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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