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號上 訴 人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603 元,應繳裁判費17,241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