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號原 告 前田建設工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小原好一 訴訟代理人 戴源宏 原 告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范纈齡律師 複 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盧柏岑律師 被 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建生 訴訟代理人 章成驥 吳憲光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 邊國鈞律師 許銘春律師 黃叙叡律師 王怡雯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容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