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號原 告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訴訟代理人 楊文財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阜康生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