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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2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2號

原告
雄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嘉
原告
功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尚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林澂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趙建喬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複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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