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2號
- 原告
- 雄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銘嘉
- 原告
- 功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尚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史乃文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趙建喬
- 訴訟代理人
- 江大寧律師
朱官富
曾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1 年7 月10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