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管安露
- 當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錦財即江錦財建築師事務所、忠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仟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民國99年度建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8,389,0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4,9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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