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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錦財即江錦財建築師事務所、忠成工程企業

有限公司、仟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民國99年度建字第56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08,389,0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4,904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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