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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號

原告
黎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靜郎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被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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