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銘登營造有限公司、董榮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6號上 訴 人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3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665,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5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