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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字第79號

原告
連德芳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被告
仲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丁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經合法通知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兩造前於民國98年9 月4 日簽訂簡式合約,由原告承攬被告轉包自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彰濱聯華氣體整場拆至林園聯成化工廠內組裝之工作,雙方約定工程單價為每噸新台幣(以下同)5800元,採實作實算方式付款,事後原告業已完成工程,並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6 紙用以支付工程款,金額共計102 萬9000元。詎被告所簽發前開支票嗣經提示而不獲兌現,且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不予處理,為此爰依民法第490 條、第505 條等承攬規定及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02 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明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發包申請單(簡式合約)1 份及附表所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6 份(參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為證,且本院茲依該等文書所載工程項目、施作內容、約定單價及票面金額等情審核結果,俱與原告所述之情相符無誤。又被告前經本院依法按址送達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自行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而為爭執,從而原告前揭主張應堪信為真實,是其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2 萬9000元(即附表所示支票總計票載金額),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次依民法第229 條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查本件起訴狀前於99年9 月1 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法定代理人收受在案,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1 份(參見本院卷第21頁)可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則原告請求被告就上述應給付款項102 萬9000元另自99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前所述,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2 萬9000元,及自99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俱有理由,均應准許。此外,本件茲據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前揭勝訴部分經核要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 萬1197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① │仲晟科技有限公司│高雄銀行│11768-0 │2萬4000元       │98年11月20日│AGP0000000│    │
│    │                │大發分行│        │                │            │          │    │
├──┼────────┼────┼────┼────────┼──────┼─────┼──┤
│ ② │同上            │同上    │同上    │16萬5000元      │98年12月3 日│AGP0000000│    │
├──┼────────┼────┼────┼────────┼──────┼─────┼──┤
│ ③ │同上            │同上    │同上    │30萬元          │98年12月10日│AGP0000000│    │
├──┼────────┼────┼────┼────────┼──────┼─────┼──┤
│ ④ │同上            │同上    │同上    │20萬元          │99年1 月17日│AGP0000000│    │
├──┼────────┼────┼────┼────────┼──────┼─────┼──┤
│ ⑤ │同上            │同上    │同上    │14萬元          │99年2 月15日│AGP0000000│    │
├──┼────────┼────┼────┼────────┼──────┼─────┼──┤
│ ⑥ │同上            │同上    │同上    │20萬元          │99年2 月28日│AGP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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