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18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國祥陳明呈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87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瑞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人中關於抗告人甲○○之住所「高雄市○○區○○路677-4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里○○鄰○○街404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中,亦得準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