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9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所明定。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前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1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於更生程序進行中,聲請人於民國99年8 月23日陳報狀所提出之每3 個月還款新台幣(下同)5, 000元更生方案未得債權人會議可決,且經司法事務官審酌後,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還款方案內容非謂公允、適當,且未能改提分階段清償之更生方案,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第1 項之規定,簽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二)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但持有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炎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計價值10萬3,250 元,依卷內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97年綜合財產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消債更卷第11-12 頁),其96年所得為23萬3,472 元,平均每月所得1 萬9,456 元,97年所得19萬1,047 元,平均每月所得1 萬5,921 元,98年所得17萬2,847 元,平均每月所得1 萬4,404 元。嗣覓得新職,目前任職於邁達康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邁達康公司),每月薪資2 萬2,000 元,有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8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附卷為證(司執消債更卷第77-78 頁),收入略有增加。另聲請人為中度肢障,每月領取政府殘障補助7,000 元,則依聲請人現況,每月所得合計應為2 萬9,000 元(22000 +7000=29000 )。倘其自身日常生活必要費用以所設籍高雄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 萬1,309 元為準,另加計每月扶養父親扶養費(應扣除父親老人年金每月6,000 元後與胞兄分擔),每月以2,655 元計算【計算式:[00000-0000]÷2=2655,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則依上開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2 萬 9,000 元為核算基礎,扣除個人日常生活所需之必要費用1 萬1,309 元、及扶養父親1,770 元後,尚餘1 萬5,306 元【計算式:00000 000000 00000=15306 】。雖聲請 人罹患先天性肌肉萎縮症,為中度肢障患者,因身體因素導致工作不順,現任職於邁達康公司,收入略增,然未來仍可能有龐大醫療費用之支出,惟其更生程序中所提出每3 月為1 期,每期清償5,000 元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本已過低,縱日後收入可能變動,或有身體因素之額外開支,但此係更生程序中是否延長還款期限或得否逕為聲請免責之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參照),是依現狀而言,自難認上開更生方案係妥適可行,自無從逕予認可,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且不符合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得由法院逕予裁定認可之要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99年11月4日下午4時公告。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