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進行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失業,並自98年10月起至99年3 月領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失業補助金;核聲請人之債務總額為1,469,998 元,依聲請人現在之經濟狀況,實難償還上述龐大之債務;故聲請人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提出協商之申請。惟中信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聲請人無力負擔,故兩造間協商未果。聲請人以此為據向本院提出清算程序聲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戶籍謄本、聲請人及受扶養人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通訊收據、電費收據、聲請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等文書為證,固堪採信。 (二)又聲請人陳明其於98年9 月失業,並自98年10月起至99 年3 月領取每月15,000元之失業補助金等情,已提出其存摺影本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6頁、第80頁),而由上開所得及投保資料所示,聲請人前係於亞太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任職,嗣於98年2 月12日辦理退保後,陸續由昇陽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長倚股份有限公司、貝司特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台灣盛昌國際水產有限公司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有限公司為其投保,足見聲請人並非無工作能力之人,此由其於亞太國際發產有限公司任職時之平均月收入41,427元(見本院卷第82頁)即可得見,又其於臺灣積體電路製造有限公司之投保薪資亦有25,200元,故本院認其失業應僅係暫時狀態,且其並無喪失謀生能力,故認其還款資力至少應以上開投保薪資25,200元計算,較為合理。(三)聲請人雖主張其每月須支出生活費、膳食費、扶養費、房貸等費用計38,000元,惟其既已負巨額負債,則生活標準應予以壓縮至最低標準,始符公允,故本院認應以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1,309元計算其生活費為宜。故應認聲請人每月須支出其與父母之生活費用約為23,309元(計算式=11,309元+12,000元)。則以聲請人日後再工作可預估之收入,固應認堪可支付其與父母之生活費,惟顯無法依約償還其所負債務,繼以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有前開財產歸戶資料足憑,則聲請人陳明其經濟陷入困境,無法清償債務等情堪信為真。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本件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80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7月2日下午4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 附表: ┌──┬───────────────┬────────┐ │編號│ 債權人名稱 (無擔保債務) │金額(新臺幣) │ ├──┼───────────────┼────────┤ │ 1 │ 台新銀行 │ 52,000元 │ ├──┼───────────────┼────────┤ │ 2 │ 國泰世華銀行 │ 67,512元 │ ├──┼───────────────┼────────┤ │ 3 │ 中國信託銀行 │ 472,775元 │ ├──┼───────────────┼────────┤ │ 4 │ 臺灣銀行 │ 242,000元 │ ├──┼───────────────┼────────┤ │ 5 │ 上海銀行 │ 156,465元 │ ├──┼───────────────┼────────┤ │ 6 │ 玉山銀行 │ 29,246元 │ ├──┼───────────────┼────────┤ │ 7 │ 聯邦銀行 │ 60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