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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上訴人
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將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提出無塵室原工程合約及設計圖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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