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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319號

附帶上訴人 效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秀
訴訟代理人
陳忠

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伍瑞安即安德中醫診所99年度簡上字第319

號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4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

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附帶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

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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