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319號
附帶上訴人 效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玫秀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
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伍瑞安即安德中醫診所99年度簡上字第319
號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4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
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附帶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
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