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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興旺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民國80年度司執全字第822 號為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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