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興旺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民國80年度司執全字第822 號為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