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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翔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嘉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裕玹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裕耀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甲○○為相對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翔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玹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耀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設有董事3 人,均為黃金浮、黃劉百合、張黃淑惠,聲請人則為監察人,原董事黃金浮於民國99年7 月8 日死亡,黃劉百合、張黃淑惠於99年9 月29日辭任董事長及董事職務,致相對人現已無董事,無法組成董事會行使職權,致無法經營,而相對人向多家銀行融資借貸總金額高達新臺幣5 億元,且部分借款已於99年10月5 日屆期,其餘借款到期日亦迫在眉睫,如不迅予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資金無法動用,無法清償銀行貸款,有受強制執行之虞,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兼監察人,自屬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相對人之董事均為黃劉百合、黃金浮、張黃淑惠,監察人均為聲請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而黃金浮於99年7 月8 日死亡,黃劉百合、張黃淑惠於99年9 月29日表示辭任董事及董事長職務,相對人迄未辦理董事之變更登記,有訃聞、存證信函、高雄市政府函文在卷可憑,足認相對人之董事會確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聲請人請求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洵屬有據。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察人,並持有公司股份,是其對公司營運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並就公司營虧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堪認其適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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