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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翔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嘉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裕玹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裕燿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裕耀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燿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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