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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3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高崢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乙○○(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灣省彰化縣北斗鎮○○里○○路○段四九七巷八八號)為相對人高崢工程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亦為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相對人)滯欠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相對人之代表人洪炳坤於民國99年6 月30日死亡,迄今無改選,且無其他負責人或經理人可處理業務,致上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等相關文書無法送達,而使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有損相對人公司業務之進行,實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8 3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選任對相對人公司事務較為熟悉之股東即乙○○或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有限公司,僅設董事1 人,並無經理人,而該唯一之董事洪炳坤業已於99年6 月30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相對人公司既原僅設董事1 人,另別無經理人,顯見相對人公司確因董事洪炳坤死亡,而無從正常運作,顯有損害相對人公司之虞。又相對人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無法送達之事實,則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在卷可證,聲請人既為職司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之權責機關,自屬利害關係人無訛。因此,本院審酌乙○○為除洪炳坤以外之唯一股東,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可認乙○○對公司營運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並就公司營虧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又乙○○為高職畢業,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亦堪認其客觀上應有相當能力可堪處理相對人公司之事務;據上等情以觀,足認由乙○○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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