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12號
- 原告
- 星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陳木川即統上企業社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動產,經本
院執行處囑託第三人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價鑑,鑑估總價為新
臺幣( 下同)2,882,500元,有鑑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88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