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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陳嘉惠

  • 原告
    柯瓊麗即日興盛企業社法人
  • 被告
    李丁行即吉安動物醫院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   告 柯瓊麗即日興盛企業社 被   告 李丁行即吉安動物醫院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0,000 元,應繳裁判新臺幣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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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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