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04號原 告 跨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