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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04號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告
跨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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