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04號
- 原告
- 跨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