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號原 告 勵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高可利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6,5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