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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告
勵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高可利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

6,5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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