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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20號

選定主任仲裁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0號

聲請人
寶來迎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縣政府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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