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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被告
高全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民國99年9 月2 日撤回確認兩造間勞動契約存在之聲明,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3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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