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5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遠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法定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乃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法定清算人之關係不存在」之判決,為關於法定清算人之身分存在與否而涉訟,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是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