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59號
- 原告
-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芙生化科技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625,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5,544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105, 044元。爰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