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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59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芙生化科技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625,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5,544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105, 044元。爰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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