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78,1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0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134, 524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