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柯彩燕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79號原 告 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緯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17,73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24,458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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