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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9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91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被告
旗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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