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 告 臺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旭利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5,335 元(計算式:本件訴訟繫屬為民國99年8 月18日,按當日中央銀行網站公布之「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計算,新臺幣31.966元/美金×美金78,375元=2,505,33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