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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02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告
臺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旭利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5,335 元(計算式:本件訴訟繫屬為民國99年8 月18日,按當日中央銀行網站公布之「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計算,新臺幣31.966元/美金×美金78,375元=2,505,33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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