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38號原 告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 被 告 玉婷商行即薛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6,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