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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94號

原告
甲○○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毛耀南即尚骨力工程行、王榮安即集安工程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2,978,6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50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昭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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