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94號
- 原告
- 甲○○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毛耀南即尚骨力工程行、王榮安即集安工程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2,978,6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50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