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謝雨真
- 原告甲○○、與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毛耀南即尚骨力工程行、王榮安即集安工程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78,6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林 昭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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