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號
- 原告
- 水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 被告
-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杉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89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