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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號

原告
水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告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杉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89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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