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202,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