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2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
343,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