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