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62號
- 原告
- 寶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230 元(原告請求被
告返還之車輛原約定價金為865,380 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
5 年,計算後價額為144,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