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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62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62號

原告
寶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230 元(原告請求被

告返還之車輛原約定價金為865,380 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

5 年,計算後價額為144,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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