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87號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2年度交附字第10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78,7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87,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