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陳嘉惠
- 法定代理人黃錦榮
- 原告黃信成、與被告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08號原 告 黃信成 被 告 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榮 原告與被告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69,700 元(200,000 +6,900 ×213 =1,669,700 ),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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