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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12號

原告
中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9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9,111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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