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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5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59號

原告
張謝義妹
原告
張貴琦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曜南
被告
旗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請塗銷高雄縣美濃鎮○○段第905 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87年5 月7 日所設定之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斷,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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