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59號
- 原告
- 張謝義妹
- 原告
- 張貴琦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曜南
- 被告
- 旗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德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請塗銷高雄縣美濃鎮○○段第905 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87年5 月7 日所設定之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斷,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